河南一宗族恶势力团伙五人获刑 首犯被判12年半(河南发生一起恶性命案)
河南一宗族恶势力团伙的五名成员被判刑,首犯获刑十二年半。最高检发布了这一典型案例。
被告人闪某招,男,四十九岁,个体商户,曾因聚众斗殴罪和危险驾驶罪两次被判刑。闪某申,六十九岁,个体商户,是闪某招和闪某磊的父亲。闪某磊,四十七岁,个体商户,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。其他涉案人员包括闪某东、闪某等九人。
2003年9月,闪某申纠集闪某招等人非法拘禁柏某力,并通过暴力手段树立社会恶名。从2008年至2014年,闪某招和闪某申以宗族关系为纽带,纠集闪某磊、闪某东、闪某等人,在河南省社旗县唐庄乡地区,通过暴力和威胁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,逐渐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。该团伙随意殴打他人,强拿硬要他人财物,强迫被害人转让经销权,低价交易货品,插手经济纠纷,强揽工程、强占土地,开设流动赌场,高息放贷,逞强耍横,替他人摆平事端,多次聚众斗殴。
该团伙在二十年间共实施了十一起违法犯罪活动,其中包括非法拘禁两起、寻衅滋事六起、强迫交易一起、开设赌场一起、聚众斗殴一起,造成两人轻伤、一人轻微伤,对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。
案件由河南省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,检察院审查后认定闪某招等五人为恶势力犯罪团伙,并提起公诉。2024年7月1日,社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判处闪某招等人十二年六个月至三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。闪某招等人提出上诉,但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最高检指出,该团伙尚未形成稳定的犯罪组织,没有明确的首要分子,成员之间没有领导和从属关系,呈现出临时纠集、结构松散的特点。团伙成员基于宗亲关系被临时纠集参与具体违法犯罪,事后未对参与人员进行奖惩或提供庇护。此外,该团伙在近二十年期间实施的违法犯罪中,多数是插手他人经济纠纷或因个人原因临时起意实施,违法所得主要用于个人支出,未用于维系组织存续和发展。因此,闪某招等人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,但尚未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。
最高检强调,农村宗族黑恶势力是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重点。在依法严惩时应结合宗族家族特点,准确区分行为性质和组织形态。对于仅基于宗族关系临时纠集,无明确首要分子,无稳定层级分工,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呈现临时性、偶发性的,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或黑社会性质组织。










